
問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2008(2018年版)第8.3.3條規定消防水泵房宜與生活或生產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民用建筑是否可參考這種做法,將消防水泵房與生活水泵房合建?
回答:《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2008(2018年版)標準不適用于民用建筑。居住建筑根據《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CJJ 140-2010第7.0.2條第2款 “泵房應獨立設置,泵房出入口應從公共通道直接進入”的規定,消防水泵房與生活水泵房不允許合建;供水或衛生防疫部門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上述來源2025年11月山東住建廳發布《山東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疑難解析》2.0
【第8.3.3條 條文說明】消防水泵房與生產或生活水泵房合建主要是能減少操作人員,并能保證消防水泵經常處于完好狀態,火災時能及時投入運轉。據調查,一些廠的獨立消防水泵房雖有專人值班,但由于水泵不經常使用,操作不熟練,致使使用時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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