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是的!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計算。
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避難層所在樓層不允許普通電梯停靠,避難間所在樓層允許普通電梯停靠。)
6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8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9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5.5.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