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兒童活動場所”是指供12周歲及以下嬰幼兒和少兒活動的場所,包括幼兒園、托兒所中供嬰幼兒生活和活動的房間,設置在建筑內的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兒童游樂、學習和培訓等活動的場所,不包括小學學校的教室等教學場所。
二、規范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
4.1.3下列場所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
1住宅建筑中的汽車庫和鍋爐房;
2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內自用廚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內的廚房;
3醫療建筑中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
4建筑中的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
4.3.4兒童活動場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3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4對于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
7.4.2公共建筑內每個房間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活動場所、醫療建筑中的治療室和病房、教學建筑中的教學用房,當位于走道盡端時,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公共建筑內僅設置1個疏散門的房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對于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活動場所,房間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且建筑面積不大于50㎡;
7.4.3位于高層建筑內的兒童活動場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實施指南解釋:兒童活動場所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兒童活動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全部獨立設置,不應與其他樓層或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合用;設置在多層建筑內時,兒童活動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盡量全部獨立設置,當未全部獨立設置時,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或1部獨立的疏散樓梯。該獨立的安全出口不允許通向與其他用途或功能區域共用的疏散樓梯間。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5.1.8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三、各地技術答疑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常見技術問題解答》(2023年)
1.3.10兒童活動場所與其他區域之間的開口可否設置防火卷簾?
解答:兒童活動場所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與其他區域之間的開口不應采用防火卷簾、防火水幕及其他防火分隔方式。
《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常見問題技術指南》(2025年)
5.5兒童活動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等場所可以采用防火卷簾代替防火隔墻進行防火分隔嗎?
答復:不可以,根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第4.1.3條及4.3.7條,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