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落實消控室值班制度,鼓勵接入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該地發布條例
12月8日 湖北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公布 《十堰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與管理條例》 將于2026年3月1日起實施 其中第四十七條 對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的消防職責 予以了明確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維護管理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確保完好有效;對共用部位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對尚未組建業主委員會、未選聘物業服務人的住宅小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鼓勵將消防控制室接入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條例》中還有哪些 是與消防相關的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執法責任清單制度,強化執法部門進小區責任制落實。城管執法部門牽頭聯合執法進小區工作,統籌整合住新、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民政、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力量,健全小區物業領域問題及時收集、分辦、處置、反饋、評議、督辦全流程閉環工作機制,常態化解決居民訴求,治理物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工作成效滯后的重點區域,市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提級指導。 第十二條?新建物業區域的安全防范、快遞寄存、以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大件物品、建筑裝修垃圾投放收集等設施,應當與物業項目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交付。 新建住宅小區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車輛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既有住宅小區內,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通過改造、加裝等方式建設車輛充電設施,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二)落實安防人員、設施及安保措施,安裝高空拋物監控設備,確保安防監控設施正常運轉; (四)定期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按照有關規范組織維修;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和物業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公示并及時更新下列事項: (三)電梯、消防、監控等專業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四十一條 業主自行管理住宅小區物業的,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電梯、消防、人民防空、技術安全防范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設施設備的管理和養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對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的老舊小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其綜合環境和物業管理。 對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老舊小區,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所在居(村)民委員會指導業主協商組織實施基本物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 物業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九)違反安全標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擅自占壓、遷移燃氣管道,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 (十二)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懸掛、張貼、涂寫、刻畫,擅自在樓道、消防通道等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十四)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四條 物業交付使用后,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對物業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或者遷移、拆除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經業主共同決定,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八條 物業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一條 物業保修期滿后,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先行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房屋主管部門提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 (二)消防、供電、供水、排水、供氣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損壞嚴重等重大安全隱患,且不屬于專業經營單位責任范圍或者尚未向專業經營單位移交維修責任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由房屋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五)有第六項至第十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公安、生態環境、城管執法、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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